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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,美国加州有一nV子救助车祸者,把他从车上拉出後造成脊椎损伤,被其家属提告。
州法院虽然判定此为善意救助行为,因为现行法律缺失,nV子仍须面临面对审判,最後引发了社会舆论,进而推动立法补强免责条文。
如果要等到受害者出现,被繁复的审判程序拖到身心俱疲,最终和解了事,不如一开始就挡在门外。
李和梅并不是反对此法,律师背景的她马上就意识到此法的风险。
明明类似的案例层出不穷,却迟迟没有立法委员敢提出修法,简单来说,水能载舟亦能覆舟。
善意救助行为是什麽,这是能够被明确定义的事吗?
李和梅提出的刑法修正案,是经过好几年,多个专家矫正,缜密的设计。
她一看新法的内容,就知道这是被舆论挤压,仓促推行的法案。
在「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」与立法委员强行绑定的一刻,强行加速修法。
不修就网暴你的压力被放大,问题逐渐浮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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