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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为附带于资料文件中的死刑裁定书部分内容。
上湖省云宁市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公诉机关上湖省云宁市人民法院
[2002]04刑初字第5723号
被告人关英闵,男,汉族,1970年1月17日生于西山省天成县,毕业于西山人民公安大学。2002年1月28日被捕。现在押。
城东县南镇公安局指控被告关英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,于2002年7月20日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关英闵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关英闵未提出上诉。
经复核确认:
一、故意杀人事实
被告人关英闵于1989年,1996年,1997年分别杀害了关某,姜某,杨某,刘某……其已主动交代犯罪经过,现已留存其犯罪证据和受害者尸骸。
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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